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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安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中心迁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2017]4号),现将义乌市安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中心迁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文件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义乌市安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中心迁建项目

单位:义乌市安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义乌市义亭镇同义路10号

公示内容:验收监测报告、验收专家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27日—2025年1月24日(20个工作日)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履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经现场检查,本项目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批复要求基本得到落实。

三、验收监测结果

1、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区生活废水总排口中的pH值范围7.2-7.4(无量纲),其他污染物最大日均值分别为:化学需氧量371mg/L、悬浮物115mg/L、氨氮28.6mg/L、总磷6.08mg/L、五日生化需氧量93.0mg/L,动植物油类4.35mg/L,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类排放浓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氨氮、总磷排放浓度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 33/887-2013)中的其他企业间接排放限值。

2、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废气处理装置排气口A出口硫酸雾的最高排放浓度为4.54mg/m3、氯化氢的最高排放浓度为<0.9mg/m3,排气口B出口非甲烷总烃的最高排放浓度为2.74mg/m3、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气口B出口臭气浓度为269mg/m3,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验收监测期间,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最大日均值为1.82mg/m3,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的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非甲烷总烃的最高浓度值为1.46mg/m3,厂界硫酸雾浓度<0.005、厂界氯化氢<0.05、厂界臭气浓度(无量纲)<10,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东北侧、西南侧厂界昼间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项目产生废试纸、废测试样品、沾染危险废物的废抹布、拖把以及其他劳保用品、沾染危废的破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废喷淋液收集后委托临海市星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经现场核实,企业设置的危废仓库可满足项目危废暂存需求。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0579-85553577

监测报告链接: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u77HMiBF9Dt9iRU0J4O8fA

提取码:x6vc

专家意见链接: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PFXYVvso1_1mjEvvZtCjeQ

提取码:w3r3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链接: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hGncvA_KxHKtUc5-wdNS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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