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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苏溪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2017]4号),现将义乌市苏溪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文件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义乌市苏溪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

单位:义乌市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地点:苏溪镇新乐村以东,310省道(37省道)、大陈江、国贸大道(原浙赣铁路)之间合围的三角地块内

公示内容:验收监测报告、验收专家组意见以及其他说明事项。

公示时间: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29日(20个工作日)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履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经现场检查,本项目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批复要求基本得到落实。

三、验收监测结果

1、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标排口中的pH值范围为7.0-7.7(无量纲),色度为<2(倍)其他污染物最大日均值分别为:化学需氧量27mg/L、氨氮0.252mg/L、总磷0.142mg/L、总氮10.9mg/L、石油类<0.06mg/L、动植物油类<0.06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05mg/L、悬浮物8mg/L、五日生化需氧量6.8mg/L、粪大肠菌群<20(MPN/L)、总镉<0.001mg/L、总铬0.012mg/L、六价铬<0.004mg/L、总汞0.00049mg/L、总砷<0.0003mg/L。项目CODCr、氨氮、总氮和TP均符合浙江省地方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169-2018)要求,氨氮符合义乌市环保部门地方要求,其余指标均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 A 标准中相应数值要求。

该污水处理设施对各类污染物处理效果良好。污水处理系统对各类污染物的去除率分别为:悬浮物85.71%、五日生化需氧量77.19%、化学需氧量77.78%、氨氮99.05%、总磷96.11%、总氮70.38%、动植物油类99.94%、石油类93.7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99.11%。

2、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2#生物除臭排气筒A出口氨、硫化氢最大平均排放速率分别为2.1×10-3kg/h、4.5×10-4kg/h,臭气浓度最大值为354(无量纲);1#生物除臭排气筒B出口氨、硫化氢最大排放速率分别为2.3×10-3kg/h、4.5×10-4kg/h,臭气浓度最大值为416(无量纲),故验收监测期间,有组织排放的监测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的排放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标准限值,均为达标排放。

项目厂界氨的最高浓度为0.14mg/m3,厂界硫化氢的最高浓度为0.015mg/m3,厂界臭气浓度的最高值为<10(无量纲),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排放标准。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区内甲烷的最高浓度值为2.18×10-4%,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的二级标准。

验收监测期间,敏感点新乐村环境空气中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监测的最大浓度值分别为0.02mg/m3、0.005mg/m3、<10(无量纲),从监测结果可知,NH3、H2S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中附录D相应标准值。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东北侧厂界噪声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4类标准;西南侧厂界、东南侧厂界、西北侧厂界噪声监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新乐村敏感点噪声监测结果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2类标准。

4.固废

项目废矿物油、油漆桶、含油废件等危险固废委托义乌智鼎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处置;一般废包装袋统一收集;栅渣、沉砂等委托有处置能力的单位处理;污泥委托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焚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日产日清。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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