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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灵星烫衣板厂年产10万个烫衣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2017]4号),现将义乌市义乌市灵星烫衣板厂年产10万个烫衣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文件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义乌市灵星烫衣板厂年产10万个烫衣板建设项目

单位:义乌市灵星烫衣板厂

建设地点:义乌市赤岸镇特色工业小区

公示内容:验收监测报告、验收专家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公示时间:2023年4月10日—2023年5月9日(20个工作日)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履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经现场检查,本项目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批复要求基本得到落实。

三、验收监测结果

1、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区生活污水总排口中的pH值范围7.1~7.3(无量纲),其他污染物最大日均值分别为:化学需氧量382mg/L、悬浮物50mg/L、氨氮28.6mg/L、总磷1.70mg/L,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排放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氨氮、总磷排放浓度均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 33/887-2013)中的其他企业间接排放限值。

2、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排气筒出口非甲烷总烃的最高排放浓度为4.71mg/m3,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项目排气筒出口颗粒物的最高排放浓度为24.6mg/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限值标准。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的最高浓度分别为1.67mg/m3、0.398mg/m3,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北侧厂界昼间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4类标准要求;其余侧厂界昼间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敏感点后山村昼间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2类标准。

4.固废

项目喷塑产生的塑粉回用于喷塑;一般废包装材料、边角料等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

经现场核实,企业设置的危废仓库可满足项目危废暂存需求。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0579-85553577

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http://www.zjmusen.com/0/www.zjmusen.com/upload/2023/5/29/2023529102424184.pdf

验收意见:http://www.zjmusen.com/0/www.zjmusen.com/upload/2023/5/29/202352910255508.pdf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http://www.zjmusen.com/0/www.zjmusen.com/upload/2023/5/29/202352910253964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