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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华和骨科医院建设项目(先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2017]4号),现将义乌华和骨科医院建设项目文件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义乌华和骨科医院建设项目

单位:义乌华和骨科医院

建设地点:义乌市江东街道东洲东路 1069 号

公示内容:验收监测报告以及验收专家组意见。

公示时间:2022年1月13日—2022年2月14日(20个工作日)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履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经现场检查,本项目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批复要求基本得到落实。

三、验收监测结果

1、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污水总排口中的pH值范围7.1-7.4(无量纲),其他污染物最大日均值分别为:化学需氧量63mg/L、悬浮物47mg/L、氨氮26.0mg/L、总磷4.9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6.2mg/L、粪大肠菌群<20MPN/L。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粪大肠菌群排放浓度均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氨氮、总磷排放浓度均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其他企业间接排放限值。

2、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在主体设备运行正常的情况下,项目污水站废气排气筒出口氨的最高排放速率为2.1×10-3kg/h,污水站废气排气筒出口硫化氢的最高排放速率为4.4×10-3kg/h,污水站废气排气筒出口臭气浓度的最高排放浓度为229(无量纲),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2排放标准值;项目边界硫化氢的最高排放浓度为0.023mg/m3,臭气浓度的最高排放浓度为<10(无量纲),氨的最高排放浓度为0.09mg/m3,均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容许浓度。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项目已按规范设置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堆放暂存场地,并已做好防雨防渗漏等基本措施。危险废物(医疗固废)收集后委托金华市莱逸园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处置。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0579-85553577

验收报告:链接:https://pan.baidu.com/s/1O9qg1C85S1LO7a-jk2TZXg   提取码:5txa

专家意见:链接:https://pan.baidu.com/s/1C5_Qvl8jYBLE9gKdtwQGgA   提取码:5eu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