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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亿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年产100万瓶膏霜类化妆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2017]4号),现将浙江亿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年产100万瓶膏霜类化妆品建设项目验收文件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浙江亿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年产100万瓶膏霜类化妆品建设项目

单位:浙江亿莎化妆品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义北工业园区苏福路191号5栋7楼

公示内容:验收监测报告以及验收专家组意见。

公示时间:2020年1月15日—2020年2月14日(20个工作日)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履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经现场检查,本项目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批复要求基本得到落实。

三、验收监测结果

1、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区生活废水总排口中的pH值范围7.03-7.45(无量纲),其他污染物最大日均值分别为:化学需氧量346mg/L、悬浮物108mg/L、氨氮20.8mg/L、总磷6.04mg/L。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排放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氨氮、总磷排放浓度均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其他企业间接排放限值。

2、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区搅拌、均质、乳化、灌装排气筒A非甲烷总烃的最高排放浓度为3.17mg/m3,排放速率为1.4×10-2kg/h,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锅炉排气筒B氮氧化物的最高排放浓度为167mg/m3,二氧化硫的最高排放浓度为5mg/m3,颗粒物的最高排放浓度为<20mg/m3,烟气黑度0.5级,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非甲烷总烃的最高浓度为1.04mg/m3,厂界颗粒物的最高浓度为0.433mg/m3,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东侧厂界、南侧厂界、西侧厂界、北侧厂界昼间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敏感点里宅村昼间噪声监测值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2类区标准。

4.固废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包装材料(沾染甲酯、丙酯、乳化剂、香精、十六十八醇等)、废抹布、废活性炭等委托浙江金泰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一般废包装材料企业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0579-85553577

验收意见: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Mkx30A7vo8_AVmufzUEkFw 提取码: 75py

验收报告: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zCa-vE_SJbwVCjapC4Drw 提取码: 4ms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