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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焙莎包装有限公司年产5万件 包装品建设项目(先行)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2017]4号),现将义乌市焙莎包装有限公司年产5万件包装品建设项目(先行)验收文件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义乌市焙莎包装有限公司年产5万件包装品建设项目

单位:义乌市焙莎包装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义乌市义亭镇相宜路100号

公示内容:验收监测报告以及验收专家组意见。

公示时间:2019年6月11日—2019年7月8日(20个工作日)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履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经现场检查,本项目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批复要求基本得到落实。

三、验收监测结果

1、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生活废水总排口中的pH值范围7.02~7.22,其他污染物最大日均值分别为:化学需氧量211mg/L,氨氮22.7mg/L、悬浮物184mg/L,动植物油6.34mg/L,石油类0.62mg/L。pH值、CODcr、动植物油、石油类、悬浮物排放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氨氮排放浓度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其他企业间接排放限值。

2、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有机废气排气筒二甲苯最高日均值浓度为7.17mg/m3,最高日均值排放速率为8.06×10-2kg/h,非甲烷总烃最高日均值浓度为56.9mg/m3,最高日均值排放速率为0.62kg/h,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非甲烷总烃的最高浓度为1.46mg/m3,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二甲苯未检出,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制要求。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昼间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项目产生的废包装、边角料由企业收集后外卖;废原料桶、含油墨废抹布、废印刷版和废活性炭委托浙江金泰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0579-85553577

验收报告:链接:https://pan.baidu.com/s/14fFbtDQe4XuiG-FcveFB9w   提取码:pypn 

验收意见:链接:https://pan.baidu.com/s/1NkMKRrTEyjp6PEAKDs73SA   提取码:gmo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