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慕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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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瑞丰光电有限公司 年产71512KK LED产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2017]4号),现将浙江瑞丰光电有限公司年产71512KK LED产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文件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浙江瑞丰光电有限公司年产71512KK LED产品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浙江瑞丰光电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义乌市工业园区好派路-规划一路

公示内容:验收监测报告以及验收专家组意见。

公示时间:2018年9月6日—2018年10月11日(20个工作日)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履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经现场检查,本项目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批复要求基本得到落实。

三、验收监测结果

1、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区生活废水总排口中的pH值范围7.14~7.44,其他污染物最大日均值分别为:化学需氧量208mg/L,氨氮25.9mg/L,动植物油6.17mg/L。pH值、CODcr、动植物油排放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氨氮排放浓度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其他企业间接排放限值。

2、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有机废气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最高日均值浓度为11.1mg/m3,排放速率为0.58kg/h,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二级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的最高浓度为1.35mg/m3,厂界总悬浮颗粒物的最高浓度为0.400mg/m3,厂界乙醇为未检出,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各厂界昼间、夜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项目产生的一般废包装材料、一般边角料由企业收集后外卖;废清洗液、刻板废料、废活性炭等危险固废委托金华市莱逸园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0579-85553577

验收监测报告:https://pan.baidu.com/s/1eO4Xc9Rnz_jgzth16Sitqw

验收专家意见:https://pan.baidu.com/s/18q0iCWFUMVuYMSOb1WtYlQ